港人買日本樓 遭連環詐騙700萬
這是近日轟動的日本房地產新聞。
哪個環節出了問題
一看標題,心中即時想,投資者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呢?
報導
據星島 2016年11月8日 報導:
… 去年八月二日,呂在陳的辦公室出示地產代理牌照,又稱公司實力雄厚,令他和B感覺有保障,於是簽約,以日圓現金支付樓價一成的首期款、佣金和手續費給對方,共約二百九十七萬日圓(約二十萬零二千港元)。
可是,呂在數天後發訊息,聲稱業主反口加價,交易告吹,卻說有更好物業介紹,為東京豐島區東池袋一幢三層高舊樓,建議代為開設公司,用公司名義購買,以減省稅項,他們同意後,呂在去年八月三十日再來港,他們再支付日圓現金,連同之前購地鋪未退還款項,作為該樓宇首期款,兩日後再將九成餘款匯入呂的日本公司戶口,總計支付約三千零九十六萬日圓(約二百一十萬五千三百港元)。
兩事主高興地等待收樓,但等近兩個月仍無音訊,呂其後發訊息稱賣方違約拒售,購樓款暫由「司法書士」(物業買賣公證人員)保管,但後來他們自行調查得知,賣方去年十一月九日將物業賣給他人,惟呂不斷砌詞,強調款項不在其手上。...
看到此處,大致估到是什麼回事了。
不是刑事
再看下去:
... 為追回失款,兩人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往日本,在「警視廳新宿警察署」報警,警員以事件屬經濟糾紛為由,拒絕受理,建議入稟提出民事索償。至今年三月十三日,他們在本港報警,警方將案件列為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」,旺角警區重案組第二隊迅即調查,其後趁呂在今年九月十一日來港時,在機場採取拘捕行動,經錄取口供後准予保釋,呂須在今天前往警署報到。...
這宗事件,日本警方不受理,認為是私人商業糾紛;為什麼呢?
日本買樓步驟
在日本買樓三個主要步驟:
一、 口頭協議
一般而言,日本人一經口頭同意,便不會反口。香港人往往以香港習慣出發,以為只有簽約才作實,口頭協議後,簽約時又想加入新條款;因此影響部份日本業主,心生反感,不喜歡賣予國外人。
二、 簽『重要事項說明書』
付一成訂金;這步驟相當香港的落大訂。
一般樓宇,價格多為港元一百數十萬,一成訂金不過是數萬至十數萬,銀碼不是太大,因此多以現金交收,亦不必經律師樓進行。簽約時在一名『司法書士』做樓契見證人,核實買賣雙方身份,另加上雙方各自『擔當人』代表,即持牌地產代理,總共五人列席。
三、 『決算』
即正式完成買賣交易,買方付清尾數。
持牌地產代理的責任
假如合同在日本簽訂,五個人列席,有三個是需要牌照監管的 (即一個司法書士,加上各自的地産代理),「司法書士」是物業買賣公證人員,雖不是律師,但仍具備相關法律訓練及資格。
這三個人都負起相對的責任。當然亦包括證實買賣雙方的本家身份,那有可能容許簽約後可自然解約而無須承擔任何毁約行為的效果。
假如這步驟中間,發生詐騙行為,肯定是刑事案件。
但在香港付訂金所進行的,不過是一份一般的買賣合同了。即使簽訂的合同文件仍是標準的樓契空白本,但未經正規見證,便不具物業買賣契約。
委託合約
香港簽約,不過是一份委託合約。合約在香港簽訂,産生糾紛,日本警方能夠以什麼名義進行撿控呢?
相信有心人便是利用這種漏洞,令「地産買賣」的地位轉為「委託進行」的地位。地位一改變,事態發展便容易失控,産生不穩定性。取得現金控制的一方自然佔盡便宜,只要能離境,一世不再踏足,又奈何?
哪個環節出了問題
回想,投資者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呢?
第一步 A B C 也不了解,無言!
而且即使這一步過了關,有心人裝你,下一步也會槓低啊!
要投資外地物業,功課不能不做。不要以買賣本地物業的心態來進行啊!